Article 20

In force

在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影响供水设施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二)爆破、打井、采石、钻探、采矿、挖沙、取土、打桩、建窑等;

(三)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废渣、垃圾等废弃物;

(四)擅自布设机泵、虹吸管等设施;

(五)侵占或者毁坏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六)擅自开启供水工程的闸门、机泵、取水口以及毁坏引水渠覆盖面自行引水、堵水;

(七)在供水交通桥行驶履带车辆、超重车辆;

(八)在供水工程引水渠覆盖面停放车辆、堆放杂物、作业;

(九)其他毁坏供水工程设施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