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公路等级、里程、路况、养护定额、养护规范及检测评定结果等组织编制公路养护计划。
高速公路养护计划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编制并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后组织实施。
国道、省道养护计划由市公路管理机构编制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县道养护计划由区县(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编制并报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乡道、村道养护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后组织实施,并报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