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除公路保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二十米;

(二)省道不少于十五米;

(三)县道不少于十米;

(四)乡道不少于五米;

(五)村道不少于三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三十米,高速公路立交桥匝道不少于五十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