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Chapter 5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Article 35In force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治教育。对涉及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外的成年亲属、教师、辅导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成员等参与有利于教育、感化未成年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邀请其参加有关活动。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Article 3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