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公安机关、教育行政等部门应当与学校建立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预防处置机制,必要时可以邀请法律、心理志愿者组织参加,加强对校园及其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及时处理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

学校应当将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预防治理纳入学校安全工作内容,健全应急处置预案,配合公安机关、教育行政等部门搭建校园安全信息平台,公布举报电话,做好早期预警、及时上报、受理处置以及心理干预等工作。

学校工作人员发现学生欺凌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学校或者公安机关、教育行政等部门举报学生欺凌行为,并有权制止。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