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宣传,鼓励和支持有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依托学校家长学校、城乡社区教育机构、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妇女之家、未成年人成长指导中心、未成年人社会实践基地、校外教育辅导站等公共机构,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
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