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完善乡村产业用地保障制度,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激活农村土地资源资产,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优先安排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县域内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产业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以及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应当优先用于乡村产业发展。

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乡村产业。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