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快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民集体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权利,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

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报酬与村集体经济效益挂钩的激励机制,增加村集体收入。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