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支持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村务公开制度,完善村级民主管理机制和工作运行体系,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健全村级议事协商制度,创新多层次基层议事协商形式,引导农村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治理。
健全村务监督机制,加强和规范村务监督工作,提升乡村治理水平。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