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鼓励茶叶品牌建设,争创各级各类名牌产品。
对获得良好农业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以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的茶叶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福建省名牌产品、福建省名牌农产品的,以及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护、奖励,并在项目安排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