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Chapter 6 燃气安全管理Article 41In force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于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安全事故隐患,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21Article 4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