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事项或者歇业的,应当自变更或者歇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变更经营场所应当重新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