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承担。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和推广应用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