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使用袋装水泥的,按照每吨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按照每立方米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三)现场搅拌砂浆的,按照每吨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因违法行为人虚报、伪造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数据资料,致使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使用量无法计算的,按照建筑施工面积或者砌砖、抹灰作业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