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医疗技术和服务内容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假借中医名义的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第三方检测平台建设,加强中药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推动中药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配制中药制剂以及使用中药饮片、中药制剂的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