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服务、产业和保障等体系,将中医药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明确承担中医药管理职能的机构,合理配置人员力量,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中医药管理工作需要,建立中医药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中医药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以壮族、瑶族等少数民族为主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点扶持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完善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发展体制机制,并提供必要的发展条件和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辖区内中医药的推广、应用提供支持,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健康服务中的作用。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