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规范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进行虚假、夸大和诋毁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假借宣传中医药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中医医疗和中药药品广告。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