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Chapter 6 法律责任Article 35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由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2, 2021Article 3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