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急救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提供服务不符合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