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单位和个人发现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调度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可以向卫生健康部门投诉、举报。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设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及时作出处理;需要公安、交通、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配合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