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患者及其家属应当按照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收费标准支付费用。

患者及其家属因自身原因拒绝接受调度机构已派出的院前救护车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应当支付已经发生的院前救护车使用费。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