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城市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实施监督管理,可以询问、调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查阅、调取、复制有关证据资料,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涉嫌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标语宣传品以及与其直接相关的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及时消除传播影响的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