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编制停车专项规划应当遵循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独立建设停车场为辅,临时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为补充的原则,综合考虑城市功能分区的区位特征、用地属性和公共交通发展等状况,合理测算停车需求,采用差别化的停车供给方式,提高地上地下空间利用效率,使停车场建设和公共交通设置形成有效衔接。
在城市交通枢纽和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游客集散地等可以实现自驾车辆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配套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和引导驾车人换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