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围河造田、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荻柴、杞柳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拦河渔具;

(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六)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质;

(七)在河道清洗砂石,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八)在河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有毒有害废液;

(九)在河道倾倒、排放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十)在河道保护范围内排放未经消毒处理的含有病原体的污水,丢弃动物尸体;

(十一)在河道保护范围内建设产生污染物的生产、经营场所;

(十二)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实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十三)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十四)在堤防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十五)其他侵占、影响河道、河堤,危害河道生态安全、行洪和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