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新开办服务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服务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2,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