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高防雷减灾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辖各区的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自然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2,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