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区(县)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园区管委会应当合理布局商业配套设施,在非主要街、巷等不影响交通和市民生产生活的场所划定临时经营摊位,引导合法的经营者到指定的摊位从事经营活动,划定的临时经营摊位要设置统一标识,并向社会公布。临时经营摊位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经营时间、地点等管理规定,保持场地清洁。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过街天桥等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餐饮以及沿街兜售等活动。

街道两侧门店及公交车站售货亭等场所不得超出门、窗摆放物品。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2,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