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粉刷和修饰;对外部破损或者存在安全隐患、失去使用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及时整修或者依法拆除。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2,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