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具备下列条件的工业遗存,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申请认定为市级工业遗产:
(一)在本市历史或者行业历史上有标志性意义,见证了本行业在本市发展的历程、对本市历史有重要影响、与本市社会变革或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密切相关;
(二)工业生产技术重大变革具有代表性,反映某行业、地域或某个历史时期的技术创新、技术突破,对后续科技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三)具备丰富的工业文化内涵,对当时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有较强的影响力,反映了特定历史时期社会风貌,在社会公众中拥有广泛认同;
(四)其规划、设计、工程代表特定历史时期或地域的风貌特色,对工业美学产生重要影响;
(五)具备良好的保护和利用工作基础。
符合市级以上(不含市级)工业遗产认定标准的,由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申请推荐申报。
市工业遗产名单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公布一次。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