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促进工业企业实行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减少水污染物排放量。

市和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淘汰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产品、工艺、设备的规定。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大辽河、大旱河、大清河、熊岳河、碧流河、沙河干流1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化工园区和有重大水生态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由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