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本溪湖工业遗产群保护管理机构和其他承担相关职能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的;

(二)贪污、挪用保护利用和管理经费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