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森林经营方案应当结合森林资源及其保护利用现状、经营特点、技术与基础条件等,确定方案规划期的森林经营方针,明确森林培育和管护的经营措施,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支持、引导其他林业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