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南北山绿化规划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私墓,已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外,应当根据建设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后,限期迁移或者深埋。

修建公益性生态墓地的,应当征求南北山绿化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审批。现有的公墓一律不得扩建。

南北山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消防救援机构在公墓区划定专门用火场地,设立专门用火设施。公墓经营单位应当履行绿化、防火责任,禁止在专门用火场地和设施外用火。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2,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