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南北山绿化规划区域内生态文化旅游开发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南北山生态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依据南北山绿化总体规划,编制专项规划;
(二)按规定完成承包区内的造林绿化任务;
(三)承包区内的林木覆盖率不低于70%;
(四)景区建设项目的建筑和设施,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景区面积的10%。
生态环境、城乡建设、水务、自然资源规划等主管部门在审批生态文化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前,应当征求南北山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2,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