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由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并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外立面形式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不能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外立面材质、色彩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不能改正的,处以外立面装修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

(三)擅自移位、改变建筑物尺寸,未对城乡规划造成严重影响的(主要技术指标符合规划),责令限期改正;不能改正的,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七的罚款;

(四)擅自移位、改变建筑物尺寸,对城乡规划造成严重影响的(主要技术指标不符合规划),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没收违法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五)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压占地下管线,影响城市防洪泄洪、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市容市貌等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责令其限期拆除,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2,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