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创新促进工作,建立科技创新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市科技发展战略实施、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等重大事项。
市、区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创新工作,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创新活动。
市、区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金融、税务等部门,以及中央驻珠金融监管等各级驻珠机构、市科学技术协会等人民团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创新的实施、促进、保障等工作。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