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本市财政资金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应当确定其专门机构负责处理技术转移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识别、收集和评估本单位的技术成果,并加以管理和保护;

(二)技术推广和技术授权;

(三)研究技术转移政策,建立技术转移和利益分配机制;

(四)为技术转移提供其他公共服务。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引入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发明披露、价值评估、专利申请与维护、技术推广、对接谈判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