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投诉和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对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实名投诉人、举报人。对投诉人、举报人的信息应当保密。

Local Regulations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