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处每株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