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同时报送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现有树木的处置和保护措施。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对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
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和绿化规划建设标准规定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