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城市绿地建设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及区域绿地的绿化建设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城市道路、桥梁、防汛等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由建设单位负责;

(四)单位附属绿地和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由本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城市绿地的建设责任不明确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