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下列室外场所禁止吸烟:
(一)学前教育机构、中小学、未成年人培训机构等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教育或活动场所的室外区域;
(二)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外教学区域;
(三)为孕妇、儿童提供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
(四)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外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五)政府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增设的禁止吸烟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2,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