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各部门职责,负责下列场所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一)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控制吸烟工作;

(二)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的控制吸烟工作;

(三)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四)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负责各类市场、商品批发和零售营业场所、餐饮业的控制吸烟工作和对禁止烟草制品广告的监督管理;

(五)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大型商场、超市经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六)公安、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园林、民政等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宾馆、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文化、体育场所、旅游景点和社会福利机构的控制吸烟工作;

(七)其他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负责。

相关主管部门控制吸烟工作的具体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前款规定予以明确并公布。

机场、铁路的管理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负责本行业相关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2,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