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Repealed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将林业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加大对林业建设的投入,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实行林业建设目标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2,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