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所毁坏林木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以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毁林开垦、筑路、采矿、建坝、建坟、采石、挖砂、取土的;

(二)违反规定采种、采脂、挖根、剥树皮、过度修枝,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

(三)在重点林业生态保护区、封山育林区、幼林地和未成林造林地进行樵采、放牧或者从事餐饮等活动,致使森林、林木遭受严重毁坏的;

(四)其他故意毁坏森林、林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2,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