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Repealed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采伐许可证:
(一)未取得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或者其权属有争议的;
(二)上年度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森林病虫害防治迹地和"四旁"树木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三)无采伐作业设计和更新保障措施的;
(四)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
(五)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2,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