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Repealed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补偿费按照同等条件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十倍补偿;安置补助费按同等条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补偿;伐除或者清除被征用或占用林地上的林木、苗木的,其木材和苗木交由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处理外,按下列标准补偿:
(一)伐除人工林胸径五厘米以上(含五厘米)的成材树木,按照其实际价值(按市场价格计算,下同)补偿;伐除人工林胸径五厘米以下的幼树,按照其实际价值的百分之七十补偿;砍除灌木林,以林木冠幅覆盖面积计算,高度一米以上(含一米)的灌木每平方米按照一株成材树木的实际价值补偿;高度一米以下的灌木每平方米按照一株幼树的实际价值补偿;
(二)伐除天然林的,比照前项规定的标准补偿;伐除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可多于伐除人工林的补偿标准,但最多不得超过三倍;
(三)清除苗圃地上苗木,按照苗木出圃时的产值补偿;
(四)不须伐除的林木、不须清除的苗木划归征地或者占地单位所有的,其林木、苗木应当按照实际价值作价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2,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