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7
Amended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或者在线监控设施、未保持设施正常运行、未定期对油烟净化或者异味处理设施进行清洗维护并保存记录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超过排放标准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城市建成区的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洗浴等服务项目的,由市场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2,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