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0
Amended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
堆存、装卸煤炭、水泥、石灰、石膏、渣土、砂石、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有效措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施工。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2,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