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有效、分工明确的监管治理体系,并加强整体统筹协调。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本辖区内的大气环境质量信息。

发展和改革、经济信息化、城乡规划和建设、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工作。

公安交通、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和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房产、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扬尘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财政、农牧、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卫生、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对本辖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调查处理。

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对工业园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2, 2018